宁波失业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申请渠道
根据《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2021}85号)规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线上进行。
(一)线下渠道
申请人需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二)线上渠道
渠道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渠道2: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12333.gov.cn)
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参保职工或参保
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三)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四)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原文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112/t20211210_430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