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修订)第八条: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即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您月工资总额。
二、缴费比例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 [2024]56号)第一条: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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