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补贴发放时间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和 «济南市新市民、 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 的通知》要求,区住建部门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对前3个月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用人单位需配合做好相关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至申请人泉城安居卡,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租赁住房补贴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可在'爱山东'APP”泉城安居“版块查看发放信息,显示发放完成状态说明该季度补贴发放。
济南租房补贴办理条件
适用区域: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自行确定补贴保障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户籍。具有本市相关区户籍或持有相关区内各派出所发放的《山东省居住证》。
稳定就业。
1.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全职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2.申请人在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养老保险须由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含2022年度享受疫情缓缴政策的单位,缓缴期间职工个人部分正常缴纳的)。
租房居住。
申请人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相关区无自有房屋,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居住,并已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发票。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四)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2.正在享受按照优惠价格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
3.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的;
4.已享受按照优惠价格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累计满3年的;
5.有住房保障领域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
6.其他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