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购房证明的情形】
1、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非南京市户籍购房人在南京开具购房证明还需要提供:
最近三年内累计满两年的南京缴纳的社保或个税证明(补交不算);
或硕士以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在南京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社保局备案过,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或高级/一级职称和在南京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社保局备案过,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3、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南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2016年10月6日起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需开具购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