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淘汰报废的如东籍“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一)如东籍“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是指:车主户籍地在如东,能提供在我县的车辆购买凭证或由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车辆实际归属使用证明,需由村(社区)负责人、经办人、申请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所在地派出所或交警中队确认并由责任人签名、单位盖章;
(二)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我县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完成报废处置手续的;
(三)已在属地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审核确认的。
以下车辆不享受本次补贴:
1.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资公司单位的车辆(环卫车辆除外);
2.本方案公布之日后购买的“非国标”机动(含电动)三四轮车;
3.其他经整治办研究不予以发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