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保待遇
主要包括: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报销四项待遇。
住院报销的相关标准: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普通门诊报销的相关标准:不设起付线,社会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60%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70%报销。报销限额为150元/人·年。
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相关标准:不设年度起付线,按50%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60元,300元,两个病种同时符合的以最高的为准。
门诊慢特病报销的相关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标准,氟骨病、大骨节病、克山病不设起付线,其他病种年度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及限额按照病种分别设置。
(二)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年度起付标准为1万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段按比例进行补偿,1万元(不含)——5万元(含)按60%补偿;5万元(不含)——10万元(含)按70%补偿;10万元(不含)以上按80%补偿。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落实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救助待遇
主要包括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两项
1、参保资助待遇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时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基金给予100元的定额资助
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各县财政给予定额资助。
2、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不设置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置起付线,按70%救助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三类户年度救助起付线为2600元,按7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其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线为6400元,按6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超过1万元的救助对象,依申请分类给予倾斜救助,二次救助身份对应救助比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