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户口状况: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直系亲属、挂靠户口和已有住房未迁户口的、未满18周岁的成员未随父母的不计入)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收入状况:申请人家庭是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核定为城镇低保边缘(低收入)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729元。下同)的80%的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
2.主申请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60个月。
3.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1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市区户口),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在市区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有本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履行至少2年,现用工单位为其连续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
2.主申请人取得市区居住证明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人及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内无自有(或共有)住房,未享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在本市辖区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灾后安居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直管公房(包括已被纳入保障人口的情形)。
其他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单独成户的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作为主申请人。
2.现住直管公房、城市安身房、因单位破产收归国有的住房或单位安排的住房(不包括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所有人员均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应退出原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三代4人及以上;
(2)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二代4人及以上但属两个婚姻家庭的;
(3)户口簿记载的直系亲属为二代4人及以上但有子女已满30岁未婚的且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仍不能满足人均15平方米的;
(4)在住房轮候期内;
(5)只能享受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或自愿只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