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申领
(一)受理对象条件
经杭州市认定的E类人才和放弃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B、C、D类人才,每人每月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我区35周岁以下F类人才享受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申报人的年龄以申请时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为准。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的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在单位缴纳萧山区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人事档案迁入我区并缴纳萧山区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萧山区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②外籍人才持有有效期内的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往来内陆通行证。
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我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我区范围内相关住房(租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我区用人单位指①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萧山区,且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缴入我区金库的各类企业。②事业单位:在我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③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我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我区政府2017年以后引进的高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
相关概念解释:
1.“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家庭“无住房”指申请家庭从市委办发〔2014〕77号文件出台前一年(即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萧山区无住宅性质的房产。
符合以下2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产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萧山区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租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②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二)申报限制
根据“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享受以下补贴人员不得再同时申请租房补贴资格:
1.申请家庭享受过萧山区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策优惠购(建)住房。
2.申请家庭正在享受萧山区公廉租房货币补贴及实物配租。
3.已申领过博士后安家补助的人员。
4.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5.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在萧山申领过毕业生补贴的人员。
6.申请家庭已在萧山申领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
7.申请家庭正在申领及已申领购房补贴。
8.已申领过正高安家补助人员。
9.已申领过教育、卫生系统发放的安家补贴人员。
(三)申报所需材料
1.《杭州市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原件,在线填写打印)。
2.身份证件。
3.婚姻证明。
4.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全职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创业人员特指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我区营业执照和公司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期缴纳税收证明)。
6.在申报单位缴纳的6个月以上社保清单(萧山区社保)或个人6个月以上所得税证明(完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期缴纳税收证明)。
7.在萧人事档案证明(未有社保缴纳证明的人才提供)。
8.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材料除《申请表》外,只需在系统上传提交,不需要再提供纸质材料。
(四)申报流程
1.人才分类认定。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登录“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https://rc.hzrs.hangzhou.gov.cn/ )或“萧山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https://rc.xiaoshan.gov.cn/),按要求申请人才分类认定,取得《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书》或《杭州市萧山区F类人才认定书》。
2.个人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萧山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https://rc.xiaoshan.gov.cn/)中的“租房补贴资格申请”模块进行申报,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有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打印系统生成的《杭州市萧山区“金梧桐”人才安居计划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已婚人员的《租房补资格贴申请表》须先送配偶单位审核盖章)。
3.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报送受理部门(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报送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其他用人单位报送萧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并按时间将《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报送至受理部门。
4.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对人才提交的资料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5.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建局负责兑付资金。
已取得有效租房补贴资格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
二、其他
1.无租房人员不接受申请。
2.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实施。
3.取得租房补贴资格人员,因自身原因,不按要求办理租房补贴发放的,不得再申请。
4.未尽事宜,以职能归口相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咨询电话:
区人才服务中心:83587890
区住建局:82375726
附件:未婚申明具结书/data/uploads/articles/file/20230201/20230201145457_9664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