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标准
认定后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患有门诊慢特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申报,经医院认定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登记备案给予门诊慢特病待遇。
1.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其他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2. 支付限额:
门诊慢特病Ⅰ类病种限额标准参考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待遇表,Ⅱ类病种限额标准为每季度650元。Ⅰ类各病种待遇、Ⅰ类和Ⅱ类病种待遇可兼得,参保人员按照病种限额标准结算,但同一病种下细分病种待遇不可兼得。参保人员评定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Ⅱ类病种的,限额标准为每季度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