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凡在信阳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外浉河区辖区内的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坚持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在办理规划许可证之前,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核算应缴纳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并告知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浉河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类型 | 标准 | |
居住 | 房地产开发类 | 地上60,地下40 |
城镇居民自建房 | 20 | |
商服 | 房地产开发类 | 地上60,地下40 |
非房地产开发类 | 地上40,地下20 | |
工业及仓储物流项目 (包括办公、宿舍等配套建筑) | 20(含地下) | |
其他类 | 地上40,地下20 |
五、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
(一)凡属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二)免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
1.公用设施、社会福利、军事设施、监教场所等用地项目;
2.政府主导建设的拆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
3.公办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服务设施;
4.农民在宅基地上修建的自住房;
5.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地上不超过两层,地下不超过一层,用于一般货物储存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备案类仓储项目;
6.地下建筑面积属于人防工程项目,凭人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免缴;
7.其他经区政府研究确定需要减免的项目。
六、原享受减免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改变为非享受减免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七、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筑项目工程造价。
八、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委托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代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每年收取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政府统筹部分专项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
十、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追缴应当缴纳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