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60元。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30元。月人均补助一类440元、二类230元、三类200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7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8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各县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完成时限
2024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工作。
城乡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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