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条件: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待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参保地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地址:人民路1号社保综合楼(公园北门)9楼910室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3026197。
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新乡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新乡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样表)《新乡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三)病历及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四)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
如需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还需提供:
《新乡市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鉴定表》《新乡市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制鉴定表》(样表)《新乡市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制鉴定表》1份,需由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签字盖章;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需到新乡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特别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前、工伤保险待遇结清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