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
1.报销范围:①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②诊疗项目: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X光、心电图、普通B超;③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2.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筹基金支付4.5元。同一参保人一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的,基金只支付一次诊疗费用。
3.基金支付比例、封顶线:参保居民在市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设起付线,按比例报销,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Ⅰ类共51种,Ⅱ类共3种。
Ⅰ类待遇标准:
II类待遇标准:
(三)城乡居民两病普通门诊报销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但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干预治疗的患者,可申请城乡居民两病普通门诊待遇。
“两病”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300元,同时确诊为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限额为每人600元,一个年度结束后清零,不结转。
“两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相关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60%。
(四)城乡居民住院报销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
(五)城乡居民生育报销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
(六)医疗救助
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依据医疗救助相关规定享受门诊医疗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