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保后,个别人员因故未能同时参保或中途退(停)保又重新参保的,中断期间可按单位正常缴费比例补缴未参保期间的所有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设3个月医疗待遇等待期。因系统升级改造或切换等原因导致单位无法核定缴纳医保费职工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系统正常后,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可以追溯享受医保待遇。
(2)补缴未参保期间医疗保险费人员,不予补划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补缴费期间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3)参保人员中途退(停)保又重新要求参保的,按本条规定执行。
一. 有哪些特殊情况参保患者,可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1. 65周岁以上老年患者;
2. 病情紧急、危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入院治疗的;
3. 手术病人(含复诊)、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在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条件的;
4.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在市级统筹区内按病种支付疾病、单病种支付疾病的患者;
5. 因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不能正常流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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