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可以享受的报销政策
一、门诊费用报销政策
1、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在统筹区域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达到8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进行报销。
2、退休职工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3、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不纳入门诊费用报销范围:
1、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2、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3、按职工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保障等政策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等。
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方法
1、参保职工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进行费用结算时,医疗机构会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医保报销范围计算患者的报销待遇,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保报销部分,患者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3、办理过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可以在备案地享受普通门诊保障待遇。对未能联网结算的,参保患者可持医疗保障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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