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但要注意,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一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 ,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