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伤者或死亡近亲属签字并按手印);
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法律文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收复印件审核原件)
4、伤者(或死者)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审核原件)
5、首次门诊病历;入院、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书;检查结果(如CT检查报告单等);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火化证明;(收复印件审核原件) 注:医疗材料不需要费用清单
6、1份单位同事或领导对事故发生时所见所闻的旁证材料(首先介绍旁证人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情况后,再写其所见所闻情况)。旁证人需签名按手印;
7、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房产证、简易路线图;
8、单位对伤者事故当天的作息证明(盖公章)和考勤表;
9、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单位派工证明;
10、发生事故的物证、音像、图文资料;(没有可以不交)
11、发生死亡事故的需用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份。
12、与工伤事故相关的其他材料。(按补正要求提供)
二.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法定7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会以短信或电话通知经办人。
三.办事地点: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保中心73号窗口(秀峰区依仁路24号,市中心广场旁),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工伤认定结果查询电话:
0773--285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