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网约车资格证办理
一、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车辆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受理部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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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条件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符合安全和环保等质量标准,有关参数、性能、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三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约车运输证。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所需材料
1、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2、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
3、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4、证明材料
5、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8、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六、办理时限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车辆报废条件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千米(以车载卫星定位记录数据为准)应当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六十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其提供线上服务,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办理退出经营手续。
八、证件延续
网约车经营许可到期后,网约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九、证件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一)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二)车辆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
(三)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被注销网约车运输证后,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来源:兰州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