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贴息条件
1.消费发生时间:贷款对应的消费发生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4月1日,不晚于2024年10月10日
2.贷款用途范围:贷款期限为1年期及以上,贷款用途为在四川省内线下消费门店购置(家用)汽车、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贷款可为线上贷款产品
3.自主申报期限:借款人自主申报的期限截至2024年10月10日,未申报视作自动放弃贴息
4.贷款发放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二、贴息标准
1.申报人单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单笔贷款对应的消费支出可为多笔
2.计算贴息认定的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3000元
3.在全省范围内,同一申报人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
4.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大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按实际消费支出金额的1.5%计算贴息。申报贴息的贷款金额小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按贷款金额的1.5%计算贴息
三、申报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非四川籍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2.消费凭证:
①申报人本人的银行卡消费POS单或支付凭证等
②抬头为申报人本人实名的四川地区发票,并由消费者在发票背面背书“该商品已通过XX(银行机构)申请贷款贴息”;消费者与借款人应为同一主体;收款人与开票商应为同一主体。若借用的消费贷款无明确规定,消费凭证及发票开立时间可早于消费贷款发放当日。商品购销合同可作为补充凭证,但不应作为贷款贴息申报的唯一有效凭证。
3.申报人承诺书。
4.贷款经办银行机构贴息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人使用消费贷款进行消费
2、向贷款银行提交贴息申报资料
3、银行机构审核后向所在市(州)
4、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5、财政部门及人民银行审核确认
6、财政部门向银行机构拨付贴息资金
7、银行发放贴息资金
注意事项:
1、本指引适用于《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4〕2号)第(七)条“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政策,指引具体内容详见《财政厅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落实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4]28号)有关规定。
2、申报人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消费贷款贴息资金等行为,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要求退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