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条件:
1、应为当年度从宿迁市外新引进的人才(不含县区间流动);
2、引进的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宿迁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在宿迁市区范围内自主创业的,申报人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实收资本中货币投资不少于30万元,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已完成注册登记、社保等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如果人才在宿迁曾有过工作经历,但已离开宿迁3年以上,期间未在宿缴纳社会保险或创办企业,也未享受过市级生活补贴类政策(含宿迁英才计划、苏北计划、租房补贴等),可申请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