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贷款对象
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
拓展信息:
重庆公积金贷款其他规定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 “三无”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购买住房套数认定实行“认房认贷”的标准:
住房信息以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二)“三无人员”的认定:
指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12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