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小于房票金额的,剩余房票金额可以继续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后有余额的,由购房人持身份证、补偿协议、房票指定联、《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征收实施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房票剩余金额支付给购房人。
领取补贴:
购房人购房后次月,可凭房票指定联、补偿协议、网签备案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到购房所在区申领房票购房奖励补贴。各区设立补贴窗口,发放房票购房补贴奖励,资金由购房所在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特别提醒: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房票发放日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此之前发放的房票在有效期内的均可正常使用。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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