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程序
一、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可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居民提供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登记处办理登记。双方均为省外居民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外,还需提供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2.现役军人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非军人一方可在户籍地办理或是在经常居住地(需提供居住证)机关办理。
3.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
4.本人近期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程序(离婚)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申请补领离婚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当事人提交办理离婚登记的申请档案。
4.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提交书写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近期2张2寸半身免冠蓝(红)底照片(3.5cm×4.5cm)
三、审查证件及证明材料。
四、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以下情况不予办理:
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