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电动自行车经营业户:
为守牢电动自行车行业质量安全底线,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提醒做好以下几点:
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在经营场所亮照经营。
严格履行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有关要求,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主动查验生产厂家证照、CCC认证证书等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所售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要具备防纂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不得购进和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强制性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严禁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伪造CCC认证证书、与CCC证书载明的形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禁止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电池等违法行为。
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