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定市企业职工因病退休申报流程一览

地方特产2023-07-20 11:23:06佚名

2023年保定市企业职工因病退休申报流程一览

  申报流程及有关要求

  符合病退申报条件人员,向本人所在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填写、递交各种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和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公示、上报

  1.人事档案。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单位要严格按照病退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单位填写《2023年度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资格认定情况登记表》(附件2),对申报病退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对职工人事档案等病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

  (1)根据审查结果,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留下影像资料保存,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后填写《企业职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公示情况报告》(见附件3)。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职工档案进行整理并编辑页码,可按照(附件4)《档案目录参考清单》整理。并依据档案记载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附件5)。

  (3)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相关材料。调动单位的,须提供调动手续及单位性质的材料。

  (4)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

  (5)所有申报单位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打印《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表》,由参保单位和经办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并经个人签字确认,缴费信息必须打印至申报病退时。按规定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在申报前完成。

  (6)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7)凡经省最终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档案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待遇

  审批手续的,由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负责妥善处理。

  2.病历材料。各县(市、区)人社局、市本级统筹单位要按照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要对提交的病历材料通过当地医保中心查询并核实真伪,并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首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对未参加医保人员或特殊情况未通过医保系统就医人员,派专人到出具病历材料的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病历材料核实真伪)。

  申请病退人员病历材料初审完成后,用人单位及时通过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操作平台向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并按要求在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和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电子版(申请表及上传材料要求见附件6)。

  (1)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要签订《用人单位病退申报材料审核承诺书》(附件7),审核人为企业人力资源部(劳资科)或档案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2)县(市、区)人社局要签订《用人单位病退申报材料审核承诺书》(附件7),审核人为县(市、区)人社局病退工作负责人。

  (二)申报病退材料的初审认定

  1.审核职工档案材料。市局养老保险处负责审核单位申报病退的职工人事档案。人事档案未进行规范整理、编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送单位,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逾期不再受理。

  2.审核病历材料。市工伤保险处负责审核病例材料。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的文件要求,在审核人事档案并认定资格后,市本级申报的向市劳鉴办提交申请材料,市劳鉴办审核人员审核病历等申请材料,填写《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审核表》并签名(附件10)。各县(市、区)申报的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病退的工作人员审核病历等申请材料,填写《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审核表》并签名(附件10)。市劳鉴办审核人员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病历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初次鉴定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劳鉴〔2007〕4号)文件有关要求,对经认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组织专家进行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制定初次鉴定方案,填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鉴定专家承诺书》(附件9)。初次鉴定时要对每一位申请职工进行面检和查体,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检查和诊断报告,并填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承诺书》(附件8)、《河北省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汇总表》(附件14)。并将职工初次鉴定面检情况填写到《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面检情况表》(附件11),提出初次鉴定意见,对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检查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确认后,可安排鉴定专家上门进行鉴定。每位职工的原始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资料要完整保留,作为最终鉴定材料的一部分,在最终鉴定时提交给省劳鉴委。对通过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填写《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表》(附件1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病(伤)情分类统计表》(附件13),经市劳鉴委进行公示后,报省劳鉴委进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

  1.时间安排。2023年度病退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具体鉴定时间和地点,于2023年8月31日前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提前公布。2023年9月中旬完成初次鉴定工作。

  2.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保价行费〔2014〕44号)规定,每人收取400元鉴定费。

  (四)最终劳动能力鉴定

  由省劳鉴委组织相关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最终鉴定采取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和抽查面鉴相结合的办法。审阅审核鉴定资料,主要包括初次鉴定的临床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历史病历和《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抽查鉴定在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由鉴定专家对抽查人员逐个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并提出最终鉴定意见。抽查人员名单,按照参加最终鉴定人数的10%随机确定,视情况进一步扩大抽查范围。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束后,省人社厅将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病退职工名单进行公示。

  (五)病退核准

  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市人社局将职工人事档案等材料和用人单位填报的《提前退休审批表》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核准。核准后将相关材料返回申报单位,核准职工的退休时间统一为2023年12月31日,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统一为2024年1月1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职工病退核准信息录入系统,纳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本文标签: 鉴定  劳动能力  材料  病历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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