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庆医保规〔2020〕6号)共有六章29条,对大庆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针对人群;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范围、认定标准、限额及报销比例;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治疗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申报及认定条件;就医及监督管理;文件实施时间进行了规定。
(一)人群条件
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正常参保缴费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
(二)认定标准、限额及报销比例
门诊特殊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及器官组织移植术后门诊治疗,分为基础治疗和辅助治疗。基础治疗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门诊治疗;辅助治疗指基础治疗外的其它门诊相关治疗。
基础治疗核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住院报销比例。年度费用报销限额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辅助治疗核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8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85%。年度费用报销限额为1万元。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治疗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及认定
申报材料包括:市(县)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出院小结、与诊断相关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或诊断书、金融社保卡复印件。
门诊慢性病可随时申请。具体申报、体检、认定及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交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完成,办理流程由医保经办机构制定。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大庆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治疗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