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审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泰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详见公租房小区内张贴的应当参加复审家庭名单)。
二、复审资格标准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规定,复核内容主要为承租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
(一)住房条件:在划定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二)收入条件:近一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9062元。(2023年度泰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三)财产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一台机动车且价格不超过12万元(含,以购买价格计算);未在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民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职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资产(含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车辆、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合计价值不高于20万元(含)。
三、复审受理时间
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工作日时间)。
四、复审受理地点
原申请住房保障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复审提交材料
(一)复审家庭请使用微信扫描下面的二维码下载打印申请表,按照要求用黑色中性碳素笔如实、诚信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及诚信承诺书、申请表;
2、工资、收入、车辆购置、工商企业注册及自有房产等证明资料。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军人、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家庭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若因申请人去世、离异等情况需变更申请人的,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六、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22〕12号)等相关规定,申请家庭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资料,经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复审的家庭,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占用期间的租金。对拒不腾退、骗租的承租人,纳入“信用泰安”失信人员名单。
(二)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民政部门通过大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申报不实、隐瞒、弄虚作假提供材料欺骗等手段获取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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