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落户社区公共户条件
1.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大学生落户政策且户口不在武汉市或滞留在学校集体户、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在武汉无自有房屋,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租(借)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2.非本市户籍人员通过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在武汉市无自有房屋且住房为租(借)住,单位无集体户的,迁入时可在租(借)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3.武汉市户籍人员,因房屋出售或拆迁需迁出原户籍地,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因离婚需迁出,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应在户籍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4.户籍已注销,拟恢复户口人员,原户籍地或安置地不具备落家庭户、集体户条件,且在市内无自有房屋的,应在原籍派出所社区公共户落户。
5.已在社区公共户落户人员的新生婴儿。
6.无户口人员需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
7.已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现不在该单位工作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工作单位集体户,现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迁至户籍地派出所社区公共户。
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
2.当事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3.当事人《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4.当事人书面承诺(承诺在武汉没有自有房屋;若购买了商品房,将按规定将户口迁往房屋所在地,并随迁公共户中同户子女);
5.其他证明件(按情况提交相应证件):(1)单位无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就业证明。(2)已办理人才引进、工作调动人员及随迁家属,应提供相关入户证明材料;随迁家属《户口簿》及身份证;随迁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抚养协议(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手写签名的同意迁移意见书。(3)原房屋出售或已拆迁的武汉市户籍人员,应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协议等相关凭证。(4)因离婚需迁出的,应提供《离婚证》。(5)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落户按相关业务办理并提供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