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证书告知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a.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b.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c.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5、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并发给结婚证、离婚证。
电话咨询:0373-303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