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对象
指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需要计算赡养 (扶养、抚养)费收入的,应当对非共同生活的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邻里走访情况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失联认定程序)的人员;
(五)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缓刑执行人员除外);
二、程序
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填写《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需要计算赡养 (扶养、抚养)费收入的,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当主动提交非共同生活的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人已婚的,应当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家庭成员,可以提交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明原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申请及授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开展实地调查,使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收集有关单位证明、缴费凭证、疾病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填写《宁夏困难群众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表》,并同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地调查。
前款所列证明材料,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应予以简化,不得要求申请对象重复提交。
县级以上核对机构结合信息化核对结果、实地调查情况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评估,并结合专项救助业务需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评估内容及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