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扬州市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
(2)水、电、网络等缴费发票和软件、开发工具支出合同及发票(发票抬头需与补贴申报单位一致)及向创业者收取水、电、网络费用的凭证;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公示情况(在基地所在场所进行公示,注明向创业者收取费用情况)。
(5)受理机构:基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机构。
对经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根据创业示范基地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支付的水、电、网络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按一定比例的给予创业基地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