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区房票实施管理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结算的,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二)选择房票结算,签订房屋征收安置房票结算协议。
房票结算协议应约定房票票面金额及其具体组成、购房奖励未购房利息结算、兑付规则、房票转让规则等内容。除房票票面金额外,其他征收补偿费用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三)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电子或书面凭证
(四)房票记载人凭房票按规定条件购房的,给予一定购房奖励,在房票规定期限内未购房的,按规定结算利息
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指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中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货币安置方式中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以及货币补贴费用。
协议签订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方可签订房票结算协议、出具房票。
房票应当设房票编号,并记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主体、兑付截止日期、购房奖励标准、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事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被征收人只签订一份房票结算协议,一份房票结算协议出具不超过二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 50 万元张。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中对应的房票票面金额不足 50 万元的,按可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的实际费用发放一张房票。
政策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原文https://www.zh.gov.cn/art/2023/7/25/art_1229034598_59254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