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所需材料: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仲裁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仲裁费用
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按照安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的相关规定预缴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不直接涉及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安庆仲裁委员会确定争议金额和应当预缴的仲裁费用。
2、当事人预缴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由安庆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足额预缴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缴申请或者在安庆仲裁委员会批准的缓缴期限内不足额预缴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三、仲裁受理
1、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安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限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 仲裁通知和答辩
1、安庆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预收案件仲裁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在申请人足额预缴仲裁费用后五日内将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
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安庆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安庆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五、变更请求和反请求
1、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经仲裁庭同意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2、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也有权提出仲裁反请求。超过答辩期限后提出反请求的,经仲裁庭同意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变更请求及反请求的提出、受理和答辩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4、仲裁请求的变更、反请求的提出,不影响原有程序的继续进行。除仲裁费用的收取外,相关反请求、变更后请求的答辩期、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等均适用原有程序的相关规定。
5、当事人对前款适用的程序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是否变更程序由安庆仲裁委员会决定。
6、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仲裁案件办理费用增加的,由相关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