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
适用对象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
申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1、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㈡本人的结婚证;
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离婚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颁发凭证
《离婚证》(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
办理地点: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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