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并签订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的用人单位。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以下人群: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金额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四、补贴期限: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退休。
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期限最长也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