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报人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持社保卡就医,参保缴费正常;
办理材料
一、住院分娩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1.住院收费票据(医院盖章);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异地医院生育的还需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医院盖章,难产未注明术式的要提供分娩记录 );
3.生育登记凭证(注:在本市辖区办理生育登记凭证,能在医保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可不用提供);
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项目填写完整);
5.《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项目填写完整)。
二、流产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1.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治疗的提供生育门诊收费票据(医院盖章);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医院盖章),门诊治疗的提供病历本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3.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与生育情况承诺书;
4.《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项目填写完整);
5.《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项目填写完整)。
三、男职工配偶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及审核要求
1.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收费票据(医院盖章);
2.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住院病案首页(医院盖章,难产未注明术式的要提供分娩记录 );
3.生育登记凭证;
4.费用明细;
5.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6.职工配偶未就业承诺书(本人签字、按手印);
7.《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项目填写完整);
8.《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项目填写完整)。
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报送办理材料(住院分娩提供第1项至第3项;流产提供第1项至第3项;职工配偶报销提供第1项至第6项);
2.所在单位审核办理材料,使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3.所在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所在单位每月1日至18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意见;
6.通过审核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报送基金管理科拨款;
7.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核准原因。
办理流程图
表格下载
点击下载《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职工配偶未就业承诺书》。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9月至5月)
下午:14:00——18:00(6月至8月)
联系电话:0311-83827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