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租房分配及轮候规则
公租房分配和轮候只针对已取得非产业园区配建公租房住房保障资格且申请实物保障的申请人。产业园区配建公租房住房参照执行。
申请人领取住房保障资格批复时应根据公示的房源明确公租房项目名称及户型等需求。
(一)公租房的分配
每个镇街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每个公租房项目制定分配方案。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多个项目可合并制定公租房分配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空置房屋的分配计划,确保房屋不出现长期空置的情况。由镇筹集的公租房分配方案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由市筹集的公租房分配方案由市住保中心根据需求结合项目所在镇街实际制定。分配方案原则上单人或一对夫妻只可申请一居室。
每一次分配除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房屋外,应将所有合格的空置房屋全部分配完毕。房屋分配原则上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对于残疾和生活不便人士可根据生活需要,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调换。房屋选取顺序根据申请人按轮候规则依次进行。对由于申请人主动放弃而造成未能及时分配的房屋应按轮候规则由后续申请人依次递补,直至全部房屋分配完成。
(二)公租房的轮候规则
列入每轮中山市公租房抽签分配仪式分配的房源视为一轮公租房房源。每一轮公租房房源,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按抽签的方式抽取公租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一直到本轮房源分配完毕为止。公租房的轮候规则将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人员的轮候设置三档分配档级。档次的轮候规则:第一档优先于第二,第二档优先于第三档。每档的轮候规则:以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时间先后排序。在每一轮公租房房源的分配中,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照抽签选定公租房。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已抽签的公租房的,本轮不再安排,且不得参与下一轮轮候。在重新轮候过程中,放弃选择的申请人可领取租赁补贴。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下同)户籍、收入、资产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轮候超过3年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1.第一档分配人员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散居特困人员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
(2)持有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核发的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人员。
2.第二档分配人员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残疾军人;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参战涉核人员、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6)在乡“五老”人员。
3.第三档分配人员
(1)中度和轻度残疾人;
(2)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的认定为准);
(3)棚改安置户;
(4)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第四档分配人员
除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以外的其他人员。
附则
(一)非产业园区公租房,优先解决本市城镇户籍居民的住房保障需求;城区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优先解决城区户籍居民的住房保障需求;各镇(街)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优先解决本镇(街)户籍人员的住房保障需求。
(二)上文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按《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及轮候规则》(中建通〔202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