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答:承租人有上述第1至第3项情形之一,不退回公租房的,由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通知腾退,并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有上述第4、第9项至第11项情形之一不退回公租房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不超过3个月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有上述第5至第8项情形之一不退回公租房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不超过1个月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
若限期退回期满或腾退搬迁期满,仍拒不腾退公租房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二)承租人未按市场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或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所在地的社区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暂停受理其住房保障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采取限供或暂停用水用气服务等措施;
(三)探索采取门禁管控、信用约束等多种措施开展公租房退出管理,对仍然不腾退的承租人,有上述第1至第3项款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其他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可依法申请区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