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原新农村合作医疗已于2011年归并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市内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
(2)异地住院报销比例(符合规定转诊的,较本地比例下降10%):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
(3)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参保人在本人选定的一级及以下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含已开展定点普通门诊业务的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5%。
清远市职工医保
(1)在职职工市内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退休人员相应提高3%。
(2)在职职工异地住院报销比例(符合规定转诊的,较本地比例下降10%):三级医疗机构68%、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2%,退休人员相应提高3%。
(3)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5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