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疆企业,区属国有企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情况,制定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各地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加大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三、各类企业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技能岗位倾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要符合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6%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8%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2%
二、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意见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应在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可参照上线(预警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
(三)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按下线增长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严重亏损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