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调整一次。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640元。
三、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2元。
四、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