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未婚证明办理条件一览
当事人办理涉台及涉外领域(包括: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可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人条件
1、本辖区常住户口居民,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任一种的单身人士,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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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0769-2222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