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类别
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
(三)低保对象;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六)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非本市户籍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
保障方式和标准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定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助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75%。对参保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或成都市域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不予资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6%。
特困人员、孤儿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以及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按如下待遇标准救助:
(一)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救助;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按65%的比例救助;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救助;
(五)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自然年度救助限额,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本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55%的比例倾斜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等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报销顺序:参加本市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一、补充医疗保险二)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顺序进行报销。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