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申请户口迁回原籍,凭下列手续可在原籍户口注销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以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村委会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合法稳定住所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本人名下住宅。
未成年人投靠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五)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六)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在农村地区就业,凭下列手续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交);
(三)毕业证;
说明:留学归国人员需一并提交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除外);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六)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七)单位集体户首页。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可在农村安置地办理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或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以及军官转业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户口注销证明。
说明: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免于提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其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村委会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