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保障性租赁住房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可申请以优惠租金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相关区户籍,或持有相关区内派出所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正在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租赁住房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一个家庭只能选择租住一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以下住房认定为家庭自有住房:已取得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