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存在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如果没有遵循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要求,而是一个月发一次工资。其用工形式不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再适用订立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用工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所以,如果确需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