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住落户要求(青岛住房落户政策)

地方特产2022-05-18 02:55:45未知

青岛居住落户要求(青岛住房落户政策)

  ★居住落户条件★

  在青岛市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可申请本人及近亲属迁入落户。

  1、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指的是土地状况栏内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且房屋状况栏内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因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涉及立户问题,非居住性质的房屋不在办理居住落户的范围内。

  2、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目前政策,近亲属落户仅限于居住落户和在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含租赁房屋)随迁落户。

  备注:

  1.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产权人或者合同网签备案人申报居住落户。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2.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材料;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是指:(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2)承租房屋证明(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须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3) 房屋计租表(投靠落户使用);(4)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拆迁安置协议。

  4.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网签房屋,房屋权利人及随迁人员落户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内。

本文标签: 房屋  产权  亲属关系  权证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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