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提升缴存管理标准化,适应创新发展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缴存办法》共五章34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缴存管理、监督与罚则、附则等内容。
二、相关问题及解答
(一)哪些单位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何理解在职职工?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已退休职工是否可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能否为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新设立单位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六)单位新招聘录用的职工如何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招录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七)单位和职工的哪些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答: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缴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八)单位什么情况下应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注销登记手续,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集中封存等。
(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持相关证明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账户。二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当持证明材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集中封存。
(十)单位在什么情况应该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
答: 单位与职工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可自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
(十一)职工到外地城市工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答: 职工劳动关系已迁出大连市,且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二)职工在异地城市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就业后,是否需要将异地个人账户转入本市?
答: 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已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单位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答: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相关解释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十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如何规定?
答: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确定。
(十五)职工工资发生变动,如何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变更?
答: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企业应在每年7月1日前计算出职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据此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调整时间应从每年7月份开始,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
(十六)单位和职工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相同,且同一单位下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应相同。
(十七)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答: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八)单位应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当自登记的每月发薪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十九)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如何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答:连续亏损1年以上,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须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首次可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4%,生产经营持续下滑,进入严重亏损状态的企业可申请继续降低。
单位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规定报请审核、批准。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单位是否应当补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拖欠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二十一)如何计算单位住房公积金欠缴额?
答: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其缴存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十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二十三)当单位出现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答:当单位出现上述行为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十四)《缴存办法》何时实施?
答:自2024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