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居住须知
配得公租房的家庭在入住时需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苏州市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合同期内,出现以下情形应当退房:
(1)擅自转租、转借的;
(2)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将公租房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容留他人居住公租房累计六个月以上,或容留人数达到群租认定标准的;
(5)改变公租房用途、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活动、利用公租房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公租房的;
(6)利用公租房存放超重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退回公租房的。
租赁期届满时,若保障家庭未及时申请复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有权视为该家庭自动放弃继续承租的权利并要求该家庭在租赁期届满时退回公租房。保障家庭无法退房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有权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算租金。若复审保障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该家庭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退回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