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入户(经省、市老干部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
前置条件:
经省、市老干部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顺序申请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老干部局出具的安置通知;(原件)
4.离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首页、本人无房佐证材料。(原件)
备注:
1.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2.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3.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事机构: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联系方式:028-68382288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备注说明: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